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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国(地区)企业驻连代表机构设立登记

登记时限:
法定时限:开业登记30日
承诺时限:开业(设立)登记5个工作日。

申请设立登记条件:
设立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,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(1)该外国企业必须在所在国合法注册;
(2)该外国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。

申请登记手续:
设立应提交的材料:
(1)登记申请书;
(2)批准机关核发的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;
(3)由派出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,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,负责人员、业务范围,驻在期限,驻在地点等;
(4)由派出企业所在国(地区)的有关当局出具的最新合法开业证明;
(5)由派出企业所在国(地区)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;
(6)由派出企业董事长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;
(7)被授权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明,外籍人员提交本人护照复印件,港澳台人员提交回乡证或旅行证复印件,国内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其原单位出具的不任职证明;
(8)常驻代表机构在华驻在地的住所使用证明。
(9)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、证件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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